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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2.6亿元,快播到底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2514次 字体大小: 返回

因涉嫌大量侵权盗版内容,20144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场监管局)处以2.6亿元的行政罚款,创下了互联网行业因版权问题而被罚款数额之最。因不服深圳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快播公司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快播公司又提起上诉。今年6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除上诉方快播公司和被上诉方深圳市场监管局出庭外,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参加了本次庭审。

 

庭审中,双方围绕深圳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侵犯公众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2.6亿元的行政处罚金额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数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焦点一:快播是否构成侵权

 

快播公司提出,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只是搜索服务,属于中立性质;侵权小网站、侵权视频与其无关,如果小网站侵犯了第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侵权人是小网站;本案只有一个投诉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针对快播公司的上述观点,被上诉人深圳市场监管局予以了反驳:首先,投诉人并非一个,而是被乐视集团、优酷土豆、腾讯公司、爱奇艺、搜狐公司和美国电影协会等多家视频网站及权利人投诉,整个网络视频行业都对快播的运营模式提出抗议,其行为严重损害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的经营秩序。其次,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的运营模式、产业链条等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表面上,快播客户端随机抓取的是其他网站上的内容,实际上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在其开发和运营的视频分享软件及网站平台上,通过直接提供、定向搜索、伪装链接、深度链接等非法技术手段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在线点播、下载和信息传输等服务。快播播放器的经营模式本身就是违法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再者,20131227日,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快播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就快播播放器的经营模式予以否定,责令快播公司进行整改。但快播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处罚且责令整改期间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沿用其固有模式,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继续实施侵权盗版,给广大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深圳市场监管局同时还表示,现有大量证据显示,快播公司曾在其搜索结果窗口标示视频来源于优酷土豆、乐视等正规视频网站,但实际点击进入后都是与其合作的盗版网站。优酷土豆、乐视等均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快播公司的搜索结果并非其网站端口,该端口系伪造。另外,快播公司还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教唆、诱导相关个人网站实施侵权盗版,并形成产业链,为侵权网站站长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传授侵权方法。比如,向小网站站长提供“QVOD流媒体解决方案”“快播站小二教程——如何获取快播会员推广分成等资料和教程。

 

焦点二:处罚金额是否过重

 

快播案广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涉及到了2.6亿元的罚款,这是国内企业因互联网版权问题而受到的最大一笔行政处罚。法庭上,快播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2.6亿元的罚款过重,不合法不合理。

 

对此,深圳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案处罚金额客观公正、合法合理,计算方法科学,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快播公司拥有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播控平台、搜索平台等向公众提供盗版视频,吸引广大用户,然后将相关第三方网站(站长)紧紧吸引到自己构建的商业模型中,再利用这些第三方网站的盗版资源进行牟利,获取广告费、服务费等收益。其次,市场中间价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正确。快播公司在互联网流媒体领域对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本身就是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存储(或缓存)、传输(运输)的过程,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标准,即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由于快播公司始终不承认有非法经营额,也拒不提供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属于无法查明的情况。因此,深圳市场监管局采取了最保守的算法,仅将涉案24部侵权作品中已经被实际分销出去的、有实际交易价格的13部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由于网络版权具有其特殊性和独占性,调查单位经过多方调查,穷尽了涉案作品的所有分销、置换价格,权利人提供的交易价格等。因此,最终将非法经营额确定为8671.6万元。

 

深圳市场监管局同时指出,鉴于快播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场监管局有权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终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于法有据。

 

专家:提高侵权成本十分必要

 

该案最终结果有待法院判决。不过,记者注意到,快播案在网络侵权盗版者中起到了震慑作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仅20141月至4月,快播公司就相继成为80余起侵权案件的被告,法院最终也作出了侵权行为成立的认定。快播公司2.6亿元罚款案后,该院受理的相关起诉大幅减少,直接反映出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呈现的良好态势。

 

与此同时,该案还引起了专业人士的关注。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快播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链接了侵权产品却不作为。在这一点上,法院一审判决就认定快播公司对这些侵权网站进行了主动采集、设链、编辑。因此,快播公司的行为,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构成侵权。我国网民数量占据全球首位,以网络视频为代表的作品数量呈急剧增长态势,盗版侵权成为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何有效制止侵权,是保护新产业发展与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快播公司多次被提起诉讼,被指控侵权,涉及的作品数量巨大,确实让人震惊。齐爱民表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场监管局开出的2.6亿元罚单,针对的是如今最阻碍视频市场秩序形成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提高处罚数额,是显著增加侵权成本、将侵权转向授权的必要举措,该案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标志性事件。版权交易市场的良性运作,本质上是授权机制的良性运作,而授权机制的形成,又建立在侵权成本远高于授权成本的基础上。我国版权市场存在的盗版问题,正是侵权成本低导致重复侵权不断发生的结果。希望行政处罚标准的提高,司法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共同成为建立健全版权市场授权机制的契机。熊琦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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