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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既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261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约定共同开发某商品房项目。甲公司负责施工手续,前期手续及各种手续费用资金,乙公司负责建设全部资金,各方均等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建立共管账户,甲公司投入600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施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款500万元。涉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提供诉讼取得工程款500万元。项目建成对外销售,甲公司诉称请求确认双方合作关系解除。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按合作合同进行了履行,从合同约定看乙公司负责建设施工,施工行为既可以是合作行为,也可以是投资行为,两个关系可以同时存在,即便乙公司没有共同投资行为,也只能说违约行为,不能说合作合同解除,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价款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变更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上一条: 对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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