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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7499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法务管理在中国企业中的作用,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与法务管理在中国企业中的地位密切相关。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持续深入,如何真正落实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切实发挥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一、衡量企业成熟的重要标尺

中国企业中的法务管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向着市场化方向转型,以及在推进建立和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法务管理是当今中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日常运行和参与竞争的需要,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活动及行为,无论自觉还是被动,都必须遵循和受制于市场的规则,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现阶段,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作用被发挥的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具体企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和尺度。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法务管理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作用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在我国现行的历史条件下和经济环境中,法务管理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和职能,或许可用三维坐标来描述,即:对上,法务管理是企业领导层和决策层的法律参谋;横向,法务管理是为平行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的顾问;对下,法务管理是协调和干预全系统法律事务的主管。


那么,目前法务管理在中国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呢?合理的法务管理定位又该如何呢?这不但是企业法务管理从业人员需要面对、思考、研究和争取解决的问题,更应该是企业最高领导层时刻关心、关注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企业法务管理的现实处境

首先有一个感觉,当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在一起讨论上述问题时,大家对法务管理的重要性,可以提得很高,认识很清楚,非常容易形成共识。但是当他们回归到各自的单位,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法务工作的重要性未必都能在实质上得到同样的认同。现实中,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甚至仍然没有摆脱如何才能被正确认识,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和定位,以及如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窘境。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求生存、谋发展。所以凡是直接与关乎企业效益和生存状态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工作,自然便成为企业领导最关注、关心的,因而总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工作。与之相比,法务工作可能会被视为是为此提供支持、保障性质的工作,因而处于服务、服从的较次要地位。


为了依法治企,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现在的中国企业普遍都比较喜欢通过“对标”,特别是与那些国际先进同行进行对标,来找寻自己的差距。虽然关于如何对标以及对标的切入点和项目等,可以有多种方案的选择,因而结果、结论也有多种多样;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其中最关键和最核心的,因而是第一位的问题,则应该是企业最高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法律自觉、对法务工作作用的真正理解和认识的程度如何。而这,却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重要一项。


显然,目前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不但明显而且很大。这种差距和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企业曾经长期处于不同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下所必然的发展结果。


作为企业的法务人员,需要清楚这种客观现实,才能保持正常心态,对自己定位客观。不刻意地去争宠、争地位、争名分,应该是一种有自信心的表现。在中国当前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也是有效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所应具备的一种心理素质。


三、企业法务管理的潜能有待发挥

观察目前中国企业的总体情势,在各类企业中,即无论是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中,虽然法务管理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发挥的程度不尽相同,但是,整体而言,企业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并没有完全落实,其真正有效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全面发挥出来。


上述情况主要表现为,法务管理部门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没有真正被认识,他们专业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地发掘和利用。法务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性往往还是多见诸于宣传、报告、文件中和口头上。其重要性和实际地位,与人们,特别是各层级领导层的普遍认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与企业中的其他诸如业务主管、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甚至行政管理等部门相比,法务部门往往很容易在企业的经营和其他活动中被边缘化。


因此,法务部门对企业运作全程及各环节的参与度有限,甚至常常被游离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之外。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则普遍是用来充当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即负责案件管理方面“消防队”。而这种“消防”功能,应当只是企业法务管理职能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同时,即使是在对外争讼时,案件管理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也常常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源自内部信息的不对称。


目前在中国的企业中,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经过了多年的历练,尤其是更新换代之后,一般都受过良好的训练,素质普遍较高。另一方面,比较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多数企业中从事法务管理的人员经常处于渴望被忙碌,希望被利用的状态,但是他们却常常有“两手攥空拳,有力使不出”慨叹。他们的积极作用和巨大潜能还没有被发掘和发挥出来,他们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凡此种种,影响和扼制了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发挥。这无疑不是一种重要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还从基础上消弱或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有这样一种现象,凡是在市场中遭遇过重大挫折和企业风险越多的企业,对内部的法务管理越倚重,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明显。因此,企业法务管理潜能的发挥程度,与企业的性质、条件、制度,以及企业对市场竞争压力的感知程度等多种因素有关,但是其中关键的因素则是企业领导层的观念和认识问题。


四、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应专职独立

现在中国的多数企业都已经有了法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但是其中将其挂靠在总部某一部门的情况不在少数。这种管理架构下的法务管理职能,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


从其职能和工作性质看,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不应挂靠在任何部门之内,应当独立设置。这个部门应该与总部其他机构一样,作为企业总部独立的专职机构而存在。这样可以首先从机构设置上解决和保证企业的法务管理对上能够直接对企业最高领导层和决策层负责,横向能够有效地与其他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和制衡,对下能够保持其必要的权威性以统筹实施系统管理。通过法务管理对企业事务全面、具体、深度地参与,才有可能为其对企业行为的支持、保障、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实施全面的管理,对企业的决策和全部日常活动及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有效,从而可以安全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法务管理部门不是只为企业打官司而设置的。虽然“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很丰富,要做的工作很多,也非常重要;但是,它毕竟只是法务管理部门职能中的一项内容。而且,这项工作内容在其职能中和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说明这个部门作用发挥的越全面、越有效、越好。


五、企业法务管理的应有职能需要完善

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在当代中国,是与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作用应该很不简单。但是,对这项工作及其职能的作用和意义还有待深化。


目前,对这项工作,比较普遍的认识大致还局限于合规、保障的作用,即为企业防范或规避企风险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及应对争讼的麻烦和困扰。在不少单位,法务管理的主要作用甚至被作为是保障企业领导行为不会因违法违纪而被追究的参谋。这种认识即使在具体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中也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同。


然而,企业的法务管理之所以重要和不可或缺,其作用和职能,除以上所述之外,更重要、更有价值的应该是:它是企业经营和运行的行为和活动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务管理可以通过与企业活动的有机结合,保持企业运营或运行顺畅、有效和高效;可以避免企业行为的盲目性,防止走歧路;因而使企业的行为保持理性,使决策和运行在最佳、最健康因而是最捷径的道路上。简言之,企业法务管理就是要使企业不走或少走少弯路。这应该是更高层次的职能和价值体现。


要做到这一点,法务管理就要融入企业的日常运作过程之中,成为业务流程中必要的一环,而不是游离于企业日常活动和行为之外,只充当评论者和建议者。企业法务管理应该渗透在企业的方方面面,体现在企业的全部行为,贯穿企业运行的始终。完整的法务管理,不只是法律部门和少数法务人员的事,而应成为全员的自觉,尤其是领导层和最高领导的自觉。


因此,依法不仅仅是为了治理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纪律的管束;更重要的是为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有效和高效,成为企业各项业务流程中的一环,成为企业生存、成长及日常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各企业的行业特点不同,核心业务的性质各异,因此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的侧重点可能不完全一样。一般而言,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务管理。作为总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该部的首要职能是对全系统各级法人实体的法律工作实施全面的系统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队伍建设、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大案统计和掌握、对法律顾问和使用律师情况的控制等。


第二,法务顾问。法务部应做好领导层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当好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企业的行为和公司级的文件,特别是对外文件的依法合规性予以把关。


第三,法务参与。法律工作应全面参与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应贯穿始终。例如,对于一个新项目,法律工作须从论证阶段就开始介入,然后要参与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直至最后完成和总结。由此为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防患于未然,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和顺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法务咨询。主要是为总部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围绕相关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有针对向地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或建议。


第五,法律指导。对全系统各下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实施监督,提供指导。


第六,法律调研。充分利用并统筹协调系统优势,分门别类地收集海内外各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跟踪国内外和国际的立法动态,积极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和学术交流,使本集团的法律研究保持先进水平。


第七,法制宣传。这项工作包括法律学习、教育、普及工作和宣传交流工作。其形式可多种多样,如组织各种类型的讲座、会议、研讨、学习班等;发放学习材料及教材;编辑专刊及杂志;发简报;开网页……等等。


第八,案件管理。全权负责处理或参与处理总部的案件和系统的大案、要案。作为法人代表的授权代表进行谈判、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和仲裁。


第九,律师管理。对企业聘用的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情况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对他们的考核、评价、纪录、聘用、适用、控制、联系等。


第十,档案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档案和资料的全面协调、管理。


第十一,法律保健。加强法律风险的预防管理,变他人的教训和代价为自己的财富,要学做预防企业疾病的保健医。


六、企业法务管理需要常态化机制

有观点认为,提高企业法务管理地位的途径有二,即:企业的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儿;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儿。这话应该没错,但是需要具体分析。


“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儿”。其含义是要首先解决企业最高领导者的认识问题,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当今中国,领导重视,事情就好办。这也是当前中国企业需要持续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是,领导重视终属人治。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寄希望于某人,甚至某人的情绪、喜好,其实很不靠谱,并非能够支持长远和一以贯之。更何况,认识和观念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需要领导人员在与客观大环境相辅相成和与时俱进的缓慢、渐近的过程中不断更新换代才有望逐步改善。


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管理认识所能够达到的自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的发育状况。这是因为思想中的自觉意识,主要是被外部环境“逼”出来的,并在“逼迫”下逐步形成的。这里所说的外部环境是企业外部的综合因素的集合,其中包括而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社会市场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行业竞争和企业生存的压力,交易习惯的重塑,……等等。


可以说,市场化进程越深入,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越突出。虽然应当不断地创造条件,争取领导的支持,这一点相当重要;但是,不能把充分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全部希望都单纯地寄托在能把法律当回事儿的领导身上。


“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儿”。通过干成事儿才能体现法务管理的作用,才可能被认可,因而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然而,干成事儿的前提是需要有让你干事和允许你干事的机会。这种机会很可能是随机的和粗放的,但也可能是一种常态化的。

确定法务管理的应有地位和发挥正常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使法务管理人员始终能获得一种常态化的干事机会,即使对于应急案件的处理,也应如此。这就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和约束,需要建章立制,以便名正言顺,有章可循。


这种制度,既约束包括领导在内的所有非法务人员和部门,更约束法务人员自己。这是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和做事机制。制度如能被完全和不打折扣的真正执行,则或许有希望形成常态化及长效的干事儿机制。


这应该是作为法务人员所应追求和为之努力的一种理想状态。


七、企业法务管理需要制度保障

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合理定位和被赋予的职责是“如何正常发挥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的制度保障。对此,不能只停留在泛泛的议论和呼吁的层面上。虽然宣传教育非常重要,但是要真正解决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能单纯地依靠宣传。提高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解决企业法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所面临的窘境,关键要靠制度。因此,企业法务管理地位的落实和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为从企业运行机制上解决法务管理工作的应有作用和地位的问题,应该从企业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建设上考虑解决的途径。或许可以先从这样八个字入手,即:明确职能,优化流程。如此建立和形成做事的依据、保障和约束机制。


明确职能,是指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在其职责规定中,除了明确所应承担的工作事项外,重要的是要界定清楚这种岗位在公司上下左右关系中的位置,特别是要十分清晰地明确该岗位可行使的权力。


优化流程,是指法务工作要融入到企业的各项日常工作活动之中,形成常态化业务流程链条中不可或缺和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只有实际和具体地参与进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解决问题,体现价值。


综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的核心是使法务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行之中去,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日常运行中发挥作用。要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和避免企业的法务管理游离于企业日常运行的行为之外,只是充当临时消防队和咨询顾问的被动角色。明确职权,优化流程,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企业法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人的支持很重要、很宝贵,不可或缺。但是,法律人更应寄希望于和致力于制度的保障。制度建设,制度保障,制度维护,大到国家,具体到本职,是法律人的追求和使命,大有可为,应予为之。


八、企业法务管理的新使命和新机遇

一直以来,围绕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地位、职能、作用的理论、经验、体会等方面的讨论和交流已经很多。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面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中国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任务,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即,探索和参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沿着这方向,中国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将被推入市场,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改造。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这都是又一次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抓住和利用好这个难得的机遇,既需要国有企业的改革,也需要欲参与这一改革的各种非国有企业对自身的调整。因此,就参与这项改革而言,对所有企业都提出了挑战。


对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和股权多元化的改造,必然要打破以往长期形成的固有利益格局,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阻力。其中有传统的惯性和定式的思维、意识形态的分歧、对既得利益的眷恋、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以及不同文化的碰撞与融合。这种改革是一场从精神到物质的变革和改造。


相比较而言,企业股权多元化可能不难实现,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却是很艰难的。可以预见,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点仍然是要着重解决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这就需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敢于突破和大胆改革。如何才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需要有周全的方案设计,严密的组织和有计划的实施。这不但是企业法务工作的长项,更是企业法务工作的本份。因此这项改革须臾离不开企业法务工作的支撑。


对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还意味着传统的国有企业将可能失去已经习惯了得国家垄断的地位、国家各种特殊政策的优惠和扶持与呵护,真正要置身于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中,要自己学会如何走路和生存。这一切,都需要了解、熟悉、掌握并遵照市场的游戏规则,即依法行事。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必将凸显和大大提升。


企业改革由体制到机制,有形似到神似,将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促进和加速这个转变过程的催化剂和推动力就是企业法务管理人员为此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改革目标确定之后,方法和路径对改革的成功与否影响极大。当前的这项改革没有现成的捷径可走,也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模式。接下来的改革难点就在于方法和路径的选择,以及如何有效地实施。因此改革方案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各个企业可能采取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未必相同,这需要探索。关于方案的选择,制度的设计,计划的实施,都迫切需要企业法务人员全面和全过程的参与和贡献。对此,企业的法务管理应该是大有可为。这是新形势赋予企业法务人员的新任务,光荣而艰巨。


这项工作不仅是现行国企法务工作者的新任务,也是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中法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一项具有重要使命感的新任务,更是企业法务工作者发挥作用,体现价值的历史机遇。


九、提升法务管理地位应成为企业自觉

法务管理在中国企业中的地位及其作用的发挥,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密切相关,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而,不能设想,这个问题会在短期内就能解决的尽如人意。这个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渐进的,需要不断深化和持续完善的过程。


对企业而言,有效的法务管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宝贵资源,应善加利用。只有那些真正重视这个问题并能在解决这问题的方面先行一步的企业,才有希望抢占先机,从而有可能使本企业尽早和尽快地步入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良性循环。


企业法务管理的具体职能和内容并非千篇一律和一成不变的。但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务管理职能的内涵,继续强化法务管理部门在各企业中的地位,对于现在的中国企业而言,则是一项共通的历史任务。这是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求生存、谋发展的需要,应该成为现代企业的自觉。


作者:张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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